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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八讲: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管理理论

2022-09-27 13:27:30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文/潘之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作者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的经济活动完全靠具体的人来管理,不仅需要海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还需投入巨量的防止权力寻租的监管和再监管资源。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从当年英国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自由放任”中发现了一只自我控制的“看不见的手”。其实,这只 “看不见的手”就是经济竞争参与者的“利己”驱动力。由它构建了发挥各自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约机制。在一种有利于个体利益发展的经济体制中,参与竞争的竞争者在“利己”驱动力驱动下,无需任何人督促,便激发出了近乎最大的潜能。可以想象,要不是这种体制的盲目性限制了潜能的发挥,要不是地球资源不支持无节制开发……地球也会毁灭在这种近乎掠夺的竞争之中。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广泛采用精心设计的制约机制管理经济活动。制约机制理论分别通过第9期的“制约机制的设计原理”和第10期“制约机制的设计方法及主要形式”介绍。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精心设计的制约机制,归根结底是通过内在机制而不是具体的人,制约经济活动中的权力及掌握权力的人。这一期就是从权力制约出发,探索利用机制进行经济管理的理论。

(一)计划-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约机制管理

1.传统机制无法满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管需要

体育比赛为了公平,比赛规则是经过专家的反复推敲,又经过实践的反复验证修改设计出来的。不仅如此,比赛还配备了全过程监管的裁判,配置了高科技的比赛监督设备。这些措施保证了体育比赛当之无愧地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好的竞争实例。但将“体育裁判”的监管方法,用于监管海量的经济活动显然是不可能的。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监管对保证体制运行有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此,需要先研究一下几种可供选择的传统监管方案。

第一种方案:设“监管庙”,用人管。从实践来看,用人来监管不仅需要庞大的监管队伍,还需要建立对管人的人的再监管,甚至还需要对管人的人的人的再再监管。这种方案对于一种谋求变革的创新体制而言是不可取的。

第二种方案:靠“信用”和“觉悟”监管。如果这种监管方案非常有效,不仅是社会成本最低的方案,而且还是最彻底的方案,因为这种用“信用”和“觉悟”的监管可以管理到最不为人知的角落。但大量的社会实践发现:以自发的方式用“信用”和“觉悟”的力量去限制一种用不讲“信用”的办法可以获得很大利益的行为时,多数情况下是激励不讲“信用”的。比如,在没有其他奖惩措施配合时,讲“信用”的社会成员因为实施了有成本的信用限制会失去不少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不讲信用的人则由于没有受到信用限制而获得了利益。久而久之,讲“信用”的监管效力就会丧失。如果要使讲“信用”这种监管真正有效,就必须用“人”的监管对“人”的“信用”进行监管和奖惩—结果又会走上“人”的监管老路。

第三种方案:用法治的力量施行监管。依靠“法”(各种法律)的力量规范和震慑“违法”以实现公民“守法”。它被证明是一种治理重大违法的有效方法,但要成为一种日常经济活动的监管方案还是困难的。实践已经证明,当人类要管理“自身”——这个会灵活应对现实变化的人群时,单纯用“法”不仅需要有大量的法治人员和监管人员供给,而且也难以完成广泛普遍的监督管理任务。原因至少有:一是“法”很难把变化着的、可能出现的、丰富多彩的现实情况全部囊括在内,也很难做到适时地把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出现的应该排除的事项排除在外;二是当拥有观点、立场的人对不变的“法”经过“可以变的人”的理解和实施时,很难保证不偏离甚至背离“法”的本意;三是谨慎、严谨且时间跨度很长的司法作为,在随时随地都存在的涉“法”经济行为面前显得无力和无助。单纯靠“法治”完成监管所有经济行为的重任是不可能的。“法”治措施只能解决经济活动中的严重违法,只能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能承担日常经济活动的监管重任。

当然也还有第四种方案,就是利用“神”和“圣”在人以后的“报应”,完成现实需要的制约。由于其中的“神”和“圣”对“信众”是全过程全时域看护和监管的,因而对“信众”有极大的作用。但这种方法对唯物主义者不起作用,也因为其所涉及内涵的有限性无法完成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制约和监管。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经济体制的监管必须创建出具备自我监管力的不依赖具体人的制约机制,才能让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发挥优势。

2.计划-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持久有效的制约机制

只有经过精心设计的制约机制才可以帮助人类完成管理自身、监督自身的任务。其实,大师亚当·斯密在研究市场经济所发现的“看不见的手”,正是一种由人的“利己本性”形成的制约机制。因为人有“利己”的需要,才会在无任何其他人督促下以实现“利己”利益为动力,全力参与各种竞争。可惜的是这只“看不见的手”是只自然形成的“手”,充满着“野性”,有时起好作用,而在很多时候起坏作用。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则要通过主动的、有目的的体制设计,创造出一种威力远远大于“看不见的手”的制约机制监管者。共产党人不信神,也不信上帝,给这个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制约机制起个什么名字呢?在中国,孙悟空是被神化了的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威力无穷的“齐天大圣”,是法力无边的忠诚卫士,特别重要的是他还受观音菩萨“紧箍咒”的管束。这种“受管束”的特征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制约机制所需要的。在实施监管的关键时候,让“大圣”受宏观计划的管束,才能真正成为忠实执行宏观计划的卫士。计划-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这样的“无形的大圣”,需要让不受管束的“看不见的手”,变成受宏观管束的“无形的大圣”。它不仅有双“无形的手”,还有“无形的眼”和“无形的脑”。这个“无形的大圣”就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特有的制约机制。

(二)权力集中与权力制约可以实现兼顾

权力集中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但提高决策效率的权力集中往往导致权力制约的削弱,以至于权力被滥用,因此权力集中和分散一直成为权力理论中的一个争论点。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将各地区的微观经济管控权力全部集中到地区“供需契合枢纽”手里,而且通过制约设计将权力关进了受机制限制的笼子内,保证权力在集中过程中得到有效制约。这其中包含以下机制性权力制衡原理。

1.显性权力人弱化决定权而强化工作程序权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把权力分为程序性权力和实效性权力两部分。程序性权力是指一个权力行使的规范性过程管理权力,是指第一步骤应完成什么,第二步骤应完成什么等这样一些非决定权。实效性权力是真正对将要决定事项做出决定的权力。它会对权力行使对象产生权力的实施效果。显性权力人是权力行使对象可以找到的、相对固定的、明确的权力人。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给予显性权力人的权力只有程序性权力,没有实效性权力,而且即使是显性权力人在行使权力前也不知道真正的实效性权力人是谁。显性权力人只懂得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

2.实效性权力人临时化和隐藏化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对实效性权力人进行临时化和隐藏化安排。

(1)实效性权力人临时化安排。地区“供需契合枢纽”是该地区生产者竞争招标的组织管理者。在招标中,定标是一个重要的权力行使环节。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很多的钱权交易都在这个环节实现。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定标实效性权力由“定标专家”行使,而“定标专家”是在定标进行前不久(比如定标日前7 天)从全国的“定标专家名单库”中由电脑随机选择的、仅完成这一特定招标任务的临时化实权人。这次招标是这批专家行使权力,下次招标又是另一批专家行使权力。如果全国的“定标专家名单库”足够大,那么任何人都将无法从中找到现在意义上的可以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关系”。

(2)实效性权力人隐藏化安排。地区“供需契合枢纽”组织生产者竞争招标工作时,这些实效性权力人——“定标专家”,在公开定标会前是隐藏的,即通过纪律要求其同外界是不发生关系的,若有联系需要也都是通过显性权力人完成。而一旦实效性权力人走到前台成为显性人时,其权力行使一定已经结束。

3.权力人之间设为既矛盾又相互依存且总目标一致的制约依存体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地区“供需契合枢纽”是该地区经济权力的集中处,与权力相关的利益有关方有显性权力人、隐性权力人、投标的生产者和招标的消费者。他们显然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当然,其中也可能存在有利益关系的关联方。比如,原本消费者和其中一个生产者有关系,但新体制的招标方式已经使他们之间的“关系”毫无用处。由此,形成了各自的独立性并导致利益上的矛盾性。同时,所有的有关方都因为与这个特定任务完成的需而走到一起,构建起了各方的相互依存性。在整个权力架构中,各方只有“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定标”——这个目标方向上有各方的共同利益(目标上的统一性):公平公正行使权力时,各方都提不出意见,获得最大公约数,任何不公平不公正都会令人不满意。在这个权力行使过程中,虽然权力是集中的,但权力却在排除“关系”干扰下真正公开透明行使,且受到了内部制约关系的完全制约,实现了权力集中下的权力制约。

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第二章。

作者简介:

潘之凯,1948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郊区一个农民家庭,1976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遥控遥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4/SC1)委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作者,定制出行交通专利发明人,有着长期在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担任相关领导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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